关于海南农村宅基地如何申请?怎么申请?小编就在这,做一篇文章来如何教大家,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才能符合申请条件?
在2019年12月31号,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发布《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中得知。
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宅基地?根据该条例中的第九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本村申请一处宅基地: (一)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达到法定婚龄或者已依法登记结婚的立户条件且无宅基地的; (二)因土地征收、实施村庄规划或者村庄改造等拆迁、搬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鉴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宅基地不能使用的; (四)现有房屋鉴定为危房或者户人均占有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困难,需要拆除旧房、异地新建房屋,且同意退还现有宅基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立户条件以外的情形,确需以户申请宅基地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 这个就是符合条件。符合了条件,有需要申请的,那又该这么申请呢?申请流程:
其中第十二条 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与初审。宅基地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宅基地位置进行初选。 (二)表决与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理申请后,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三)审核与测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村民委员会审核。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实地测量核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核对确定其现状地类等,并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四)审批与公告。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符合审批条件且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予以审批,并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呈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审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书面征求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出审查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宅基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 (五)登记与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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